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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查核項目
參考範例
招生目的
參考範例:「本○○○班依據行政院『擴大碩士級產業研發人才供給方案』及『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2007-2009)』、教育部『大學校院設置產業研發碩士專班推動實施要點』,為填補國內現階段產業發展所需人力缺口,有效支援國內科技產業投入研發創新,提升國內科技產業競爭力,經經濟部與教育部審核同意由本校與○○○公司合作辦理。」
經費說明或學雜費規定(含贊助企業名稱)
本專班課程所需之培訓經費,由經濟部與○○○公司承諾共同負擔修業期間主要經費(以兩年為原則),學生依一般研究生標準支付學雜費,其餘不足部分均由經濟部與○○○公司全額分擔。
註明學生入學須與企業或學校簽訂合約
入學時已確認該學生贊助企業者,學生需於註冊前與企業簽約;若於就學期間或畢業時才確認分發企業者,學生需於註冊前先與學校簽訂合約,待確認分發企業時再與該企業簽約。
分發企業說明
含分發時間點(如:入學時、實習時或畢業時)與分發方式(如:選填志願、依論文方向等)。
休、退學規定
1.本班錄取生不得保留學籍,就學後如因非自願性因素需暫時休學,需由學校(或含合作廠商)審酌同意後始得辦理。
2.若同意學生辦理休學,復學後若本專班已停止辦理,未完成之課程如何修課(如轉修正規生課程)、企業是否繼續補助以及與企業相關權利義務項目是否有變更均應於簡章中予以說明。
3.退學得要求學生負企業損失之賠償責任;若必須要求賠償,需說明賠償原則(見未履約罰則說明)。
延畢規定
延畢期間產生學雜費用負擔原則(無政府與企業補助款)。
畢業後待遇說明
建議加註:不低於該公司同等學歷初任待遇。
畢業後服務年限規範
為避免爭議,建議不得高於補助就學年限,惟若企業另提供獎助金或研究津貼,得酌予增加。
未被企業任用說明
針對企業可能不錄用之30%學生,說明其不保證就業且不得有異議,但未被錄用之學生無任何就業履約義務。
未履約罰則
含退學及畢業後未依約就業之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不得高於企業已補助經費加計利息之總額。
若有企業實習,須設計於課程學分中,不得於課程外增列實習時數,且應事先告知學生。